113學年度中小學藝術才能班/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課程填報公告(113年8月16日 藝術教育推動資源中心工作計畫團隊會議決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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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課程填報將於913日(週五)截止請把握時效。

  9月13日(週五)為113學年度課程填報期程截止日,系統入口將準時關閉。本計畫將開始進行資料收整,並同時發放「『藝術才能班 填報系統』使用者滿意度調查問卷」。屆時未如期完成填報之學校及班級名冊將收整後彙報教育部,敬請把握填報時效。

 

二、課程填報項目將依相關法規及課綱進行檢視請正確填報。

  有關課程計畫請於縣市完成審查後,務必至本系統更新。依據教育部指示,以下三項法規及課綱相關項目將依規定檢核,不符情形收整後將提交教育部,敬請留意。

  (一)113學年度新生於學生數未達10人之檢核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》7條

    自一百十學年度起,藝術才能班每班學生人數,以十人以上為原則;連續三年未達十人者,學校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    一、學校應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交改善計畫,據以改善其辦學情形。
    二、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將該校列為優先輔導之對象。

    下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,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評估學校實際狀況,其班級人數下限不受前項規定限制,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仍應予以輔導:

    一、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定之偏遠地區學校。
    二、非屬前款所定學校,經本部核定教育資源需要協助之學校。

  (二)藝術專長教師於每班員額至少1人之檢核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》9條

    藝術才能班每班教師員額編制,在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,每班應置教師至少三人;國民小學,每班應置教師至少二人。
    前項教師,每班至少一人應具備所任教班別之藝術專長合格教師資格,並得優先聘任兼具資賦優異教育之合格教師。
    設有藝術才能班之學校得依班級類別置召集人一人,由教師兼任,綜理藝術才能班事務。

  (三)專長領域節數/學分數於部定及校訂課程未符課程實施規範之檢核

    適用藝術教育法班級依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班課程實施規範》之表4-1、4-2、4-3、6-1、6-2、6-3。
    適用特殊教育法班級依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》之表6-4-1、6-4-2、6-4-3。